南京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發 文 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272號
發布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9-02-06
實施日期:2009-04-01
第二十二條 發生燃氣管道設施事故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突發燃氣事故應急預案處置,并及時報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救援。
燃氣管道設施搶修、搶險作業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阻撓、妨礙搶修、搶險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燃氣經營企業已征收或者已征用的土地范圍內種植農作物的,應當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但燃氣經營企業在日常巡查、維護或者事故搶修中造成農作物損失的,不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搶修燃氣管道設施事故,可以使用相鄰土地或者設施先行作業,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落實專門機構,制訂保護措施,保障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對轄區內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違法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費用由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燃氣經營企業實施燃氣管道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執行情況;
(二)協調督促區縣政府、相關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
(三)受理有關燃氣管道設施的投訴,及時調解糾紛,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和監督檢查,依法調查處理燃氣生產安全事故。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管道設施質量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合格的燃氣管道設施。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同燃氣經營企業保護物業小區內的燃氣管道設施,發現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義務,對于破壞、盜竊燃氣管道設施以及其他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燃氣管道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安全評估報告未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燃氣管網信息系統或者未進行聯網的;
(三)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一條 盜竊、損毀燃氣管道設施或者阻礙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城市燃氣管道及其設施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