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采場周邊存在坍塌、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風險的必須有防止相應災害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反坡、土擋等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防洪、排水設施完好。
第十四條? 露天礦山應使用機械化鏟裝作業。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必須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且救援協議在有效期內。
企業必須針對礦山實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的物資、設備,包括:車輛、挖掘機械、應急照明設備、通訊設備等;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三)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地下)復產安全驗收標準
第一條? 企業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齊全并均在有效期內。
第二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有相應資格證書并均在有效期內,特種作業人員持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
第三條? 企業必須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第四條? 企業復產前要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新入礦的工人要經過72學時的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 企業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為所有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六條? 企業安全現狀評價未超過3年。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出入井登記和檢查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八條? 企業有完善的圖紙,主要包括:礦區地形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井下對照圖、開拓系統圖、中段平面圖、采礦方法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井下通訊系統圖、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等。
第九條? 井下巷道支護安全可靠,支護方法、支護與工作面間的距離符合施工設計要求,損毀處得到及時修復,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必須有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其中:設人行道的巷道其有效凈高不小于1.9米。
第十條? 無超層越界開采情況。
第十一條? 地下生產系統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間的間距不小于30米;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必須要有至少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個采區必須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經上、下巷道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第十二條? 地下礦山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扇運轉正常,局扇布置合理,井下風質、風量、風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井口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井下排水設備能滿足最大涌水量時排水要求,且運行正常。
第十四條? 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其中性點不應直接接地;井下電氣設備應采用外殼接地保護。
第十五條? 地下礦山系統必須保持礦內外、井上下和重要場所、作業地點的通訊暢通。
第十六條? 地下礦山提升系統完好并正常運轉,各類防護裝置齊全可靠,提升系統必須安裝過卷保護裝置和信號裝置,升降人員的提升裝置必須有安全可靠的防墜裝置。
第十七條? 井下避災路線清晰。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知井下逃生線路和逃生方法。
第十八條? 有防滅火措施,井下消防設施齊全可靠,消防器材配備符合要求。
第十九條? 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反坡、土擋等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防洪、排水設施完好。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必須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且救援協議在有效期內。
企業必須針對礦山實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的物資、設備,包括:車輛、挖掘機械、應急照明設備、通訊設備等;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五、附則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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