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地下水資源和環境安全,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各類工程的施工降水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施工降水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采用管井、井點等方法抽排地下水的施工措施。
第三條 施工降水應遵循保護優先、合理抽取、抽水有償、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北京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依據職責,對施工降水實施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建委)和區縣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降水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限制施工降水
第五條 自2008年3月1日起,本市所有新開工的工程限制進行施工降水。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采用連續墻、護坡樁+樁間旋噴樁、水泥土樁+型鋼等帷幕隔水方法,隔斷地下水進入施工區域。
第六條 因地下結構、地層及地下水、施工條件和技術等原因,使得采用帷幕隔水方法很難實施或者雖能實施,但增加的工程投資明顯不合理的,施工降水方案經過專家評審并通過后,可以采用管井、井點等方法進行施工降水。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前,應當確定建設工程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明。其中確定采用管井、井點等方法進行施工降水的,應當附施工降水方案的專家評審報告。
市或者區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在辦理招標文件備案時,應當審查上述內容。
第八條 施工降水方案的專家評審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參與評審的專家應當從市建委和市水務局共同組建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不少于5人。
評審專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技術標準和評審細則,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地進行評審,并對專家評審報告結論負責。
第九條 施工降水方案評審內容:
(一)采用帷幕隔水方法不可行的依據和理由是否充分;
(二)施工降水對施工安全、環境影響評估是否合理;
(三)計算抽排水量是否合理;
(四)降水綜合利用措施是否合理。
第十條 采用管井、井點等進行施工降水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安裝抽排水計量設施,并按有關規定繳費。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申領城市排水許可證。安裝抽排水計量設施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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