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各縣下達當年擴面征繳任務,對完成擴面征繳任務而出現收不抵支的,市工傷保險基金將全額撥付;對未完成擴面征繳任務的,市工傷保險基金按擴面征繳實際情況確定撥付比例。不足部分由縣財政墊付。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與行業繳費費率之積。參保職工本人工資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本人工資高于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工資300%為繳費基數,本人工資低于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第十三條 繳費費率實行行業差別基準費率,以用人單位營業執照中的經營生產范圍為準,確定行業差別費率。一類行業為0.5%,二類行業為1.5%,三類行業為3.0%—4.0%(其中非礦山行業費率為3.0%,礦山開采行業為4.0%)。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不實行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浮動費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1至2年浮動一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下浮動各兩檔,上浮一檔為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二檔為150%;下浮一檔為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二檔為50%。
浮動費率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審定,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獲得資格的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協議內容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規范。
第十六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擴面征繳和基金支付等各項工作的稽核力度。
(一)對參保的用人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稽核。
(二)對工傷職工住院醫療費、門診醫療費稽核。
(三)對定點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按河北省藥品目錄、服務標準、協議規定稽核。
(四)對市本級和各縣工傷職工的待遇結算稽核。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對于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其認定工傷后的待遇按原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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