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條 禁止偽造、涂改、轉讓、租借及買賣體育經營活動證件。
??????? 第十六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的職業資格進行審核。
??????? 第十七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不得聘用未取得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工作。
??????? 第十八條 體育經營活動項目、時間、地點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要改變時應當提前申請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 第十九條 體育經營活動中嚴禁進行封建迷信、賭博及色情服務等危害人民群眾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 第二十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保證場地、設施及體育器材完好,確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一條 參加體育活動者應當愛護體育場所設施、設備、遵守公共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損壞體育設施、設備的,應當按規定予以賠償。
??????? 第二十二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 第二十三條 對在實施全民健身、培育優秀運動員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體育活動經營者和對揭發、檢舉體育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 (一)違反本條例,經營高危險性以外的體育項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至1萬元罰款。
??????? (二)違反本條例,未取得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擅自從事有關體育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并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
??????? (三)違反本條例,聘用未取得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從事有關體育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體育經營活動,并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
??????? (四)違反本條例,偽造、買賣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沒收其非法證書及違法所得,并處3000元至1萬元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對涂改、轉讓、租借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由體育主管部門吊銷其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 (五)違反本條例,擅自改變體育經營活動項目、時間、地點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六)由于場所、設施及器材的原因造成人員傷亡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 (七)違反本條例,在體育經營活動中進行封建迷信、賭博及色情服務等危害人民群眾和青少年健康、擾亂社會治安的,予以取締;情節嚴重的,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第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工商、稅務、公安、環保、物價等法律和法規的,由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罰。
??????? 第二十六條 體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體育經營活動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未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后果的;
???????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 (三)違反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處罰的;
??????? (四)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頒布的本省有關法規和規章,與本條例不一致的,執行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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