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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3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11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12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1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省地方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條例所稱野生動物,是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轄區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馴養繁殖、經營利用、科學研究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省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市(行署,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森林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森林工業系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系統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森林工業系統內企業已實行政企分開,野生動物行政管理交給市縣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其他有關部門可按省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系統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環保、醫藥、公路、鐵路、水運、航空、郵政、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動植物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有關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從事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鄉鎮漁政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六條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縣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在同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年度經費中列支。省人民政府建立野生動物保護基金制度。
第七條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野生動物資源調查。縣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和監測體系。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及措施。野生動物主要分布地域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劃和措施,應當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意識。
每年4月24日至4月30日為愛鳥周,11月為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
第十一條 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省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一般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生物和工程技術等措施,保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環境,防止污染破壞。
野生動物因自然災害受到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搶救措施。
第十三條 開發濕地、整治河道、開采礦產、采伐森林等應當維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環境。禁止在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地域以及重要繁衍場所,超標準排放工業污水、廢氣,堆積、傾倒工業廢渣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禁止破壞野生動物的巢、穴、洞等生存環境。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立項審批前,應當征得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和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域建立自然保護區。
第十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據野生動物資源狀況劃定禁獵區,規定禁獵期并公告。
第十七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禁獵期和禁漁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受困、迷途、死亡的國家和省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或送交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嚴禁傷害,隱藏和出售。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九條 捕捉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捕捉一般保護野生動物實行獵捕量限額管理,獵捕量限額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森林工業系統捕捉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一般保護野生動物獵捕量限額,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省森林工業系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限額獵捕。
獵捕者必須按批準的種類、數量、區域、期限、工具和方法憑狩獵證進行獵捕。狩獵證由縣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森林工業系統的狩獵證由省森林工業系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汽槍、炸藥、絕后窯、毒藥、捉腳、地槍、地宮、粘網、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電擊、火攻、煙熏以及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獵工具和方法狩獵。
第二十一條 獵槍和彈具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管理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一般保護野生動物的,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森林工業系統馴養繁殖省地方重點和一般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森林工業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出售、收購、利用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森林工業系統的報省森林工業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出售一般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必須持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狩獵證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集貿市場出售。禁止非法利用國家和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做菜肴從事經營活動,不得用國家和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或者別稱作菜譜招徠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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