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主要根據下列情況確定行政效能專項監察事項:
(一)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
(三)本級人民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專項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損害行政效能的問題。
第十一條 (專項監察批準和備案)
行政效能專項監察事項的立項由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重要專項監察事項的立項,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專項監察實施)
實施行政效能專項監察應當制定方案,并經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專項監察通知)
實施行政效能專項監察,應當向被監察的單位發出行政效能專項監察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主要內容、時間安排和具體要求。通知書由監察機關負責人簽發。對涉及范圍較廣的行政效能專項監察事項,監察機關可以視情況將專項監察方案一并通知被監察的單位。
第十四條 (專項監察報告)
實施行政效能專項監察,應當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收集證據,查清問題及原因,聽取被監察的單位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實事求是地提交監察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
監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檢查或調查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被監察的單位和人員的主要責任,處理依據、意見,以及加強管理、完善制度、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十五條 (效能監察結果處理)
監察機關根據效能監察結果,開展行政問責,作出監察建議、監察決定等處理。作出重要監察建議或重要監察決定,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條 (行政問責方式)
依據《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誡辦法(試行)》等規定,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采取以下方式實施行政問責:
(一)行政效能告誡或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公開道歉;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五)調離工作崗位;
(六)停職檢查;
(七)免職、降職或責令辭職。
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監察機關實施問責提出監察建議涉及組織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問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受到行政問責后一年內,又因行政效能問題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
(二)干擾、阻礙調查處理的;
(三)對投訴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第十八條 (從輕或減輕處理情形)
主動發現錯誤并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問責。
第十九條 (行政問責救濟)
被問責人員對行政問責不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審、復核和申訴。
第二十條 (行政問責結果運用)
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應當將行政問責結果抄送同級公務員主管機關,任免機關作出的行政問責結果還應當抄送同級監察機關,作為公務員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國家公務員行政效能投訴和告誡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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