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提高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能力,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遼寧省消防條例》及《遼寧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葫蘆島市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伍是指除公安消防部隊以外的其他承擔火災預防、撲救及社會救援工作的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三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管理單位專職消防隊,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組建專職消防隊,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費保障,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群眾義務消防隊。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建設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第六條 對在防火滅火、社會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伍及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七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組建專職消防隊。
下列未設立公安消防隊的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
(四)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
第八條 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列為全國和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五)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筑標準、裝備標準和人員配置,應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應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并報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建成后,報市公安消防機構驗收。
第三章 人員錄用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招聘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招聘(招用)計劃,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招聘人員,由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并報市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人員的身份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其人員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消防機構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的內容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期滿后,由本人申請,經用人單位考核,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職業,遵紀守法,有奉獻精神;
(二)年齡在18至45周歲的男性青年,其中,初次聘用的年齡不超過28周歲;
(三)符合消防員體檢標準和體能測試要求;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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