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鐵路安全管理,促進地方鐵路建設,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和保障地方鐵路運營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遼寧省地方鐵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以下統稱地方鐵路)的規劃建設、安全保護管理。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地方鐵路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水利、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鐵路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方鐵路規劃建設
第四條 地方鐵路的發展建設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與國家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的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河流治理規劃相配合。
第五條 已經取得使用權的鐵路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進行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六條 地方鐵路建設必須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國家制定的地方鐵路建設設計規程。
第七條 全長20公里以下的地方鐵路新建、擴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驗收。未經檢查驗收或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地方鐵路,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 地方鐵路線路安全
第八條 地方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為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為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為12米;
(四)其他地區為15米。
前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地方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劃定。
第九條 禁止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地方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二)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十條 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出工作人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十一條 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第十三條 在地方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十四條 在地方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地方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1000米范圍內,以及在地方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與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地方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負責審批的機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地方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十六條 禁止在地方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淘金:
(一)跨河橋長500米以上的地方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橋長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地方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橋長不足100米的地方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地方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采范圍大于前款規定的禁采范圍的,按照劃定的禁采范圍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禁采區域、設置禁采標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
第十七條 需跨越、穿越地方鐵路線路、站場,架設、鋪設橋梁、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或者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架設、鋪設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涉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項目單位與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不得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第十八條 架設、鋪設地方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地方鐵路運輸企業、為地方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 設置或者拓寬地方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征得地方鐵路運輸企業的同意。
第二十條 地方鐵路與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道口處應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示標志;有人看守道口應當設置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等安全防護設施由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設置、維護;警示標志、道口路段標線由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置、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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