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在地方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的,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無法立即移至安全地點的,應當立即報告道口看守人員;在無人看守道口,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采取措施攔停列車,并就近通知鐵路車站或者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履帶車輛等可能損壞地方鐵路設施設備的車輛、物體通過鐵路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單位,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地點,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易于識別的警示、保護標志:
(一)鐵路橋梁、隧道的兩端;
(二)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的埋設、鋪設地點。
第二十四條 禁止毀壞地方鐵路線路、站臺等設施設備和鐵路路基、護坡、排水溝、防護林木、護坡草坪、鐵路線路封閉網及其他鐵路防護設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及地方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面上方進行鉆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燒物品,傾倒腐蝕性物質;
(二)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建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
(三)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挖砂、取土;
(四)在過河光(電)纜兩側各100米的范圍內挖砂、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第四章 地方鐵路運營安全
第二十六條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的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劃,保障地方鐵路運輸安全。
培訓計劃應當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備案。
運輸、調車、扳道、信號、機車、行車等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地方鐵路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第二十八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工作人員和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三十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地方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五)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六)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松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鉆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沖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地方鐵路建設、運輸等企業執行有關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組織或者參與地方鐵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鐵路運輸高峰期和惡劣氣象條件下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鐵路運輸的關鍵環節、重要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以及鐵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地方鐵路運輸企業難以自行排除的,應當及時向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地方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通報有關的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和地方鐵路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地方鐵路主管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設備,停止作業;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三十五條 實施地方鐵路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標志或者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方鐵路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錦州市地方鐵路管理規定》(2009年市政府第4號令發布,2012年市政府第1號令修訂)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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