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規范氣象災害評估行為,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甘肅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氣象災害,以及與氣象條件密切相關的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氣象災害風險性等分析、評估的活動。
前款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干旱、大風、沙塵暴、暴雨(雪)、冰雹、雷電、高溫、霜凍、干熱風、寒潮、低溫凍害、結(積)冰、連陰雨、大霧等災害性天氣氣候事件造成的災害。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建設規劃、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民政、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建立氣象災害基礎數據庫并及時更新補充。按照氣象災害種類和有關評估結果,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支持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科學技術水平,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的種類、時間、范圍、特點、趨勢和危害程度等進行分析、評估,并編制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對重大活動、突發事件和其他重大公共事件的氣象因素影響分析、評估。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時,應當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編制需要組織開展規劃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第八條 規劃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說明;
(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所依據的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承受和引發氣象災害的可能性;
(四)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五)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下列建設項目的論證,應當具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相關內容: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建設項目;
(二)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倉儲場所建設項目;
(五)氣象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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