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3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蔣巨峰
二○○九年五月八日
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健康發展,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安全駕駛技能及相關知識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提供有償駕駛培訓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發展的統籌規劃和科學調控,鼓勵和引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向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和基地化發展。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基地的建設作為交通基礎設施納入當地城市建設規劃。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服務作用,引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經營。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包括:普通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含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機動車教練場經營。
從事普通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的經營者簡稱為“駕駛培訓機構”;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償提供訓練場地及配套服務的經營者簡稱為“教練場經營者”。
第七條 駕駛培訓機構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三級:
一級駕駛培訓機構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駕駛員培訓,并可以申請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
二級駕駛培訓機構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駕駛員培訓,并可以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
三級駕駛培訓機構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駕駛員培訓。
前款所列駕駛培訓機構可以從事相應業務的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
第八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動車駕駛培訓類,下同)和工商營業執照,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并且一級與二級駕駛培訓機構教學車輛中汽車總數分別不少于50輛與20輛,每種車型的車輛數不限。
教練場經營者應當具備國家《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規定的相應條件。
根據國家對上述標準的修訂,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并提交相關材料。
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受理的申請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公示結束后,應當在15日內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進行論證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準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許可決定書,載明經營主體、經營范圍、培訓區域、落實承諾事項及時限等內容;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專家論證評審的具體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駕駛培訓經營被許可人應當按照許可決定書的要求落實許可事項。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限未落實許可事項的,原許可機關可以撤回經營許可。
第十一條 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承諾期內落實許可事項的被許可人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為符合條件的教練車配發道路運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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