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行業治安管理,促進特種行業健康發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以下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拍賣業;
(五)廢舊金屬收購業;
(六)寄賣業;
(七)舊機動車、舊移動電話、舊電腦等舊貨交易業;
(八)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機動車維修業、機動車租賃業;
(九)金銀首飾加工業;
(十)開鎖業;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行業。
第三條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依法保護行業經營者、消費者等的合法權益,制止、取締非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務、旅游、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與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規范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強化服務意識,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六條鼓勵建立各類特種行業協會,引導和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公安機關實施行業治安管理,指導和督促相關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義務。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者。
第二章 從業管理
第八條經營特種行業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
(一)有必要的財物保管設備和治安防范設施;
(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采集傳輸設備;
(三)設立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有健全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經營特種行業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在鐵路、礦區、油田、機場、港口、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禁止設點的范圍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十條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依法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至第十項所列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接受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備案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單通過其部門信息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治安責任
第十二條特種行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特種行業承包經營負責人或者聘任的經營負責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治安責任人的責任是:
(一)制定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檢查治安隱患并進行整改,落實內部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據單位規模,配備專(兼)職治安員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保安員,組織本單位的治安員、保安員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業務培訓;
(三)對公安機關查處涉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予以配合;
(四)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時,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救援、處理,組織搶救傷員、疏散群眾,維護現場秩序。
經營特種行業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相應的治安責任,制定治安防范措施,檢查治安隱患并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向公安機關實時傳輸治安信息;暫不具備實時傳輸條件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定期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旅館業,典當業,廢舊金屬收購業,寄賣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機動車維修業、機動車租賃業,舊機動車、舊移動電話、舊電腦等舊貨交易業,金銀首飾加工業,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廳、主要通道和保管庫房以及停車場等部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保證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保證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不被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
典當業經營者應當將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留存兩個月以上,前款規定的其他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將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留存一個月以上。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指導特種行業開展治安防范業務培訓。公安機關開展治安防范業務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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