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維護本市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公開承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但商場、步行街、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廣場、娛樂場所、游泳場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除外:
(一)體育活動。
(二)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會、展銷會、交流會等活動。
(四)花市、拜祭、游園、燈會、登高、焰火晚會、廟會、節慶、美食節等活動。
(五)招聘會、推介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活動。
(六)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消防、集會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活動的性質和規模,為大型群眾性活動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資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管制路段的公交線路調整,指導地鐵、公交運輸單位積極配合調整運力。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通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中臨時建(構)筑物的搭建施工進行檢查指導,指導承辦方委托鑒定單位出具鑒定報告。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占用人行道以及相關公共場地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審查把關,整治活動現場及周邊城市環境,指導臨時性懸掛物、指示標志的設置。
(四)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衛生監督,指導承辦者做好現場應急救護工作,聯系就近醫療救護點,開通應急救護綠色通道。
(五)食品藥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六)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及時提供涉及活動相關的氣象和災害信息。
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等單位按各自權屬對活動區域內和周邊相關設備以及臨時架設設施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轉。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增強有關單位、個人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下列條件: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受理并實施安全許可。
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受理后,報市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跨區舉行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承辦者直接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九條 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是指包括組織、協調、保障等直接參與活動的相關工作人員數量與預計公開向社會發放、銷售的證件、門票或者組織觀眾數量之和。場地有固定座席的活動,人數按照固定座席計算;場地無固定座席的活動,人數按照活動場地總面積扣除臨時搭建物等各類設施占用空間后,剩余面積按人均占用1平方米計算。
第十條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申請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制作申報材料目錄: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主辦者與承辦者簽訂的協議,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聯合承辦協議應當包括各承辦者的安全責任人及安全責任劃分、安全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流程、車輛停放安排、功能區域劃分、現場平面圖、觀眾座位圖以及觀眾座位數量說明。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五)場地租賃協議或者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地的證明;場地業主單位的合法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不予許可:
(一)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影響國事、外交、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
(三)承辦者或者組織實施現場安全保衛單位不具備承擔安全責任能力的。
(四)承辦者或者組織實施現場安全保衛單位采取的安保措施不足以確保活動安全進行的。
(五)舉辦活動的場所達不到安全要求的。
第十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獲得安全許可前,承辦者不得對外宣傳和公開向社會發放、銷售活動證件、門票。
第十四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活動舉辦日的3日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活動舉辦日的3日前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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