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調車作業
第九條 調車作業應認真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行車組織規則》、《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路超限貨物運輸規則》,制定本單位的《站細》,并遵守下列規定:
1.調車作業時,機車或車輛應進入股道信號機內方。特殊情況下,調車員應與值班員聯系,經值班員同意后,方可壓標作業;
2.司機收到動車指令并確認前方道岔位置正確后方可進行調車作業;
3.生產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崗位當班人員應逐級匯報,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狀態擴大;一批作業計劃未執行完,各相關崗位均不應交班離崗;
4.調車作業由調車員單一指揮。調車員在調車作業前,應督促組內人員充分做好準備,認真進行檢查;
5.司機在作業中應組織機車乘務人員正確及時地完成調車任務,正確操縱機車,時刻注意確認開通的股道信號,應不間斷地進行瞭望,認真執行呼喚應答制,及時地執行調車人員的指令和股道信號顯示的要求。沒有指令不準動車,股道信號不清立即停車。
第十條 調車作業進路確認應按下述規定進行:
1.單機或牽引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司機負責;推進車輛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調車員指派的連接員負責;對位作業由前端一名連接員負責進路,一名連接員負責對位;
2.調車員在作業中應站在距機車三車以內司機一側的位置。調車員必須離開規定的位置時,應先停車再處理。處理結束并回到規定位置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
3.牽出作業時,列車尾部車輛應有一名連接員站立,負責動態車輛的安全;
4.調車組連接作業應試風、試拉;
5.臺位作業時,調車員、連接員應同時對臺位設備進行目測,隨時注意設備情況,以防突發事件。臺位操作人員按規定站在(機車方向)對車位或其他適當位置,立崗迎送車輛牽出或推進臺位作業全過程,發現問題及時與調車組人員聯系;
6.牽出調車作業中遇彎道或建筑物遮擋,在距信號機50m處仍看不清股道信號顯示,應立即停車并派副司機進行確認前方信號;
7.推進調車作業前方連接員接近股道顯示信號時仍看不到信號,應立即停車。調車員應指派一名連接員進行確認前方股道信號;
8.牽出或推進作業,在沒有得到信號員明確答復時,乘務員和調車人員禁止動車或發出動車指令。
第十一條 企業應制定手動扳道調車作業的規定,做到:
1.單機或牽引車輛運行時,司機鳴笛要道,確認扳道人員顯示的股道信號正確后,鳴笛回示;推進車輛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調車員或其指定的一名連接員(用口笛)負責要道,在確認扳道人員顯示的股道信號正確后,可發出動車指令。出要出路,進要進路;
2.在調車作業區作業時,沒有扳道人員在場,嚴禁其他人員私自扳動道岔;
3.機車車輛進入遠方道岔作業時,扳道人員乘機車前往;接近道岔前一度停車,扳道人員步行到道岔處操縱,位置正確后,發出啟動車指令,機車司機在得到明確指令后方可啟動車。
第十二條 兩臺以上機車在同一作業區域作業原則:
1.一個作業區域內兩臺及其以上機車同時進行調車作業時,只能在彼此隔開的線路(平行進路)上進行,已劃出安全隔離帶的情況除外;
2.在調車作業區作業中,出現交叉作業時,值班員應安排一臺或多臺機車停止作業,只安排一臺機車的作業進路。原則上優先安排接發列車及對位作業;
3.在調車作業區同時進行調車作業時,禁止辦理兩車列同時進入同一股道或行經同一道岔的進路;
4.停留車距警沖標不足30m,連掛該車或車組有越出警沖標可能時,應采取防溜措施或通知信號員開通前方道岔后方準作業,禁止前方與該進路有交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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