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規定所稱“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最長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節假日。
本規定所稱以下、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72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實施前公安部發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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