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4年2月7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區域的建設工程(含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下同),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實施抗震設防。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必須達到的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技術指標。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計劃、城市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但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000米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選擇以下方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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