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發 文 號:
發布單位:
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施工承包單位應當采取防止其損壞的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承包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執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或培訓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承包單位涂改、偽造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三條 凡自治區以外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建筑活動未按本條例進行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進行工程報建的,責令改正,可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施工承包單位不與施工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克扣或者無故拖欠施工人員工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作為不良記錄載入該企業資質檔案;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理職責的,責令改正,作為不良記錄載入檔案;并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對于因此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除應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對委托內容中有違反國家及本條例規定,不予以糾正和制止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招標代理資格;其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八條 施工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的,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九條 由于造價咨詢單位的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有形建筑市場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履行監督職責、超越委托范圍、出具虛假質量監督報告的,責令改正,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建筑活動當事人索賄、行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本章中的處罰事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其中第五十五條的處罰事宜,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實施。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軍事工程、搶險救災工程、個人自建自用住宅房以及臨時性建筑等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4 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