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8-9-19
【實施日期】2008-1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提高應急管理和處置能力,不斷推進全市“一案三制”建設(即編制應急預案,推進應急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公布、備案、修訂、宣傳培訓和演練等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應急預案實行“分級編制管理,分類指導制訂,分別組織實施”,應當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以人為本,防救結合;依法規范,明確職責;集中領導,分級負責;資源整合,提高效率;平戰結合,全民參與。
第五條 全市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指導、督促編制應急預案,健全應急預案體系。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有關部門(單位)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管理以及督促檢查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與內容
第七條 本市應急預案體系主要由以下七個部分組成: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處置原則、標準及程序,是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綱領性預案。
(二)市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按照突發事件分類,分別編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4個專項應急預案,是部門協作配合、應急聯動的主要依據。
(三)市政府部門(單位)單項及保障應急預案。根據我市常發的突發事件和處置需要編制的單項和保障應急預案,是部門(單位)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直接依據。
(四)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綜合及單項應急預案。各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編制的綜合及單項應急預案,是分級管理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直接依據。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結合生產、經營和工作實際編制的應急預案,是本單位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直接依據。
(六)重大活動應急預案。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根據活動內容和特點編制的應急預案。
(七)現場應急預案。是應急處置中針對突發事件現場情況編制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編制的部門(單位):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編制;
(二)市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分別由市政府救災辦、市安監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牽頭編制;
(三)市政府部門(單位)單項及保障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編制;
(四)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綜合及單項應急預案,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有關部門(單位)及鄉鎮(街道)、村(社區)負責編制;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本單位負責編制;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或承辦單位負責編制;
(七)現場應急預案由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編制。
第九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編制的程序:
(一)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由有關行政負責人負責,有關部門(單位)及人員參加;
(二)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開展風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
(三)有關部門(單位)組織起草應急預案;
(四)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組織征求涉及部門(單位)及專家的意見,涉及部門(單位)及專家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涉及與公眾權益密切相關的應急預案,應當以適當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五)按照本辦法有關程序審批,及時公布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當符合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符合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和應急管理工作要求;
(二)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三)與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現有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四)按照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職責分工,明確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急處置的職責,落實相應責任;
(五)應急措施具體,處置程序簡明,具有可操作性;
(六)內容完整,簡潔規范,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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