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危險場所,以及有特殊環境保護要求的區域。
前款規定的場所、區域,其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
第十四條 城市市區二十二點至次日七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除夕、春節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重大節日除外。
禁止在陽臺、窗外、樓道、樓頂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適時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村(居)民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有條件的居民小區應當設立安全燃放點或者劃定安全燃放區域。
第十七條 禁止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進入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燃放不符合安全質量國家標準和本市規定規格、品種的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監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規定規格、品種的煙花爆竹,或者違規儲存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三)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違規儲存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二次以上違規儲存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六)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規定規格、品種的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擅自變更經營場所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為,本辦法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依法移送專門庫房存儲,由公安機關及時組織銷毀、處置。
第二十三條 公安、安監、交通、城管、質監、工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安、安監等部門應當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及時查處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4號令發布的《徐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