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局接到該類復審申請后,將在5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撤銷原退審決定的,將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繼續進行審批;維持原決定的,不再受理再次的復審申請。
(三)復審需要進行技術審查的,我局將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補充申請時限進行。
十二、關于生化藥品歸類的問題
根據《辦法》應將原按照化學藥品管理的多組分生化藥品改為生物制品管理,現將其中涉及的銜接問題予以明確。
(一)凡本通知發布前,已按照化學藥品批準注冊的多組分生化藥品,仍按照化學藥品管理。對上述品種改變劑型的新藥申請、補充申請,亦按照化學藥品管理,其申報的技術要求與化學藥品相應類別的要求一致。
已按照化學藥品管理的多組分生化藥品,申請注射劑型的,除按照化學藥品相應類別提交有關資料外,尚需根據其生產工藝提供其他相關技術資料,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性,具體要求另行公布。
(二)上述品種已按照生物制品受理的,將按照化學藥品審批。
(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無同品種按照化學藥品批準注冊的多組分生化藥品,將按《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生物制品審批。我局2003年5月12日印發的《關于生化藥品注冊管理相關事宜的通知》(食藥監注函〔2003〕3號)同時廢止。
十三、關于藥品批準文號和新藥證書號格式問題
(一)對按照《辦法》審批的藥品,其藥品批準文號或新藥證書的編號實行統一格式。藥品批準文號的統一格式為:國藥準字H(Z、S、J)+4位年號+4位順序號,其中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進口藥品分包裝。新藥證書號的統一格式為:國藥證字H(Z、S)+4位年號+4位順序號,其中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
(二)同一申請人申請的藥品獲準注冊時,相同化學成分、相同劑型、不同規格的藥品分別發給藥品批準文號;屬于新藥的品種,按照化學成分和劑型的不同,分別發給新藥證書。變更藥品生產場地、更改藥品生產企業名稱等補充申請批準后,藥品批準文號不變。
以上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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