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呂祖善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和效益,保障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使用和管理的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把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保障食用農產品的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投入,組織和引導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者按照有關標準組織生產和加工,促進營養、衛生、安全的食用農產品的發展。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與食用農產品的監督檢驗,保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下列規定分別負責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
(一)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種子(包括種畜禽,下同)、肥料、農藥、獸藥(包括魚藥,下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畜禽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組織食用農產品生產地方標準的擬訂和實施,綠色農產品產地認定和技術推廣等。
(二)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水產品的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水產種苗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水產品生產地方標準的擬訂,綠色農產品(水產品部分)產地認定和技術推廣等。
(三)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林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林木種苗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林產品生產地方標準的擬訂,綠色農產品(林產品部分)產地認定和技術推廣等。
(四)省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加工、流通業的行業指導和管理等。
(五)省食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領域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等。
(六)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國家標準的組織實施,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食用農產品加工的質量衛生安全抽查和監管等。
(七)省工商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市場交易秩序的規范管理和監督,假冒偽劣產品、無照加工和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查處等。
(八)省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及污染原的監督管理等。
市、縣(市、區,下同)農業、漁業、林業、經貿、食品、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保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計劃、財政、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食用農產品基礎設施的扶持、經費的投入以及其他相關的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依法對進出口食用農產品實施監督檢驗。
第五條鼓勵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成立或者加入行業協會。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行政機關對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制定并推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行業規范,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技術方面的指導和服務,督促會員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等。
第六條政府鼓勵并扶持有關合作經濟組織和檢驗機構等組織為食用農產品生產和經營活動提供產品運銷、信息咨詢、技術服務、產品檢驗、標準化指導等各類服務。
第七條轉基因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目錄的食用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必須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或標注。
第二章食用農產品生產
第八條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農業、漁業、林業、環保、食品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食用農產品及其產地環境、生產、加工、包裝、儲藏保鮮、檢驗檢測方法等地方標準。
生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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