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蛡驘o建設工程從業人員安全信息卡的人員作業的;
?。ǘ┪丛O專人負責工程項目安全檔案管理或者未及時將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記錄、安全管理資料、竣工評價資料等材料立卷歸檔的;
?。ㄈ┓课萁ㄖこ袒A完工前、主體進入三層作業前、主體外粉作業前,未將自評檢查材料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查的。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且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未經竣工驗收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的;
?。ǘ┪醇皶r整改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且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ㄅ鋫浒踩O理員的;
?。ǘ┪唇踩O理過程檔案的;
(三)未將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納入監理范圍的。
第二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未進行監督檢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且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搶險救災用房和農村村民自建住房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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