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拖拉機、汽車等機動車輛進入糧場時,易產生火花的部位必須加裝防火裝置,排氣管應當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或者其他阻火器。
拖拉機、汽車等機動車輛在糧場發生故障時,必須拖至距糧場25米以外的地方進行修理,任何人不得在糧場內修理機動車輛或者為機動車加油。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違反糧場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一)夏秋收期間,在糧場四周50米內焚燒雜草、秸稈和垃圾的;
(二)在糧場內吸煙、攜帶火種、動用明火的;
(三)兒童上場玩耍或者在糧場附近玩火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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