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對糧場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和農場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三)對糧場進行專項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糧場發出整改通知書;
(四)依法調查處理糧場火災事故。
第十二條 糧場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二)設在交通便利、靠近水源的地方;
(三)與學校、住宅、牲畜圈(棚),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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