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人監督。
第十九條 對于在運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調查處理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權限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根據事故調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單位自行組織事故調查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吸收單位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工會、紀檢等部門和機構的人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由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負責人擔任。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有關事故信息。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事故發生單位,查明事故原因、經過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性質,確認是否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由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變化超出調查處理權限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移交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事先告知事故調查組并聽取事故調查組意見,不得從事任何妨礙事故調查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意見不一致的,根據多數成員單位的意見作出結論,但必須在事故調查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以及相關責任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事故報告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制度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
(七)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八)事故教訓、應當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九)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簽名;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經事故調查組討論通過后呈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調查處理的有關人民政府批復。
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口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備案。
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并監督有關整改措施的落實。對事故的處理結果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書面報告。
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前擅自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掌握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收到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當向組織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經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于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六人以下死亡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重大事故,造成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死亡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十五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死亡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二十人以上死亡的處二百萬元的罰款;
(四)特別重大事故,造成三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死亡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四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死亡的處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五十人以上死亡的處五百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對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雄安新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
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
河北省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辦法(試行)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河北省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河北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
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