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內江市城區(以下簡稱城區)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提升城市發展環境和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內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區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中轉、傾倒、回填、消納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構)筑物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城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轄區負責、職能部門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成立內江市建筑垃圾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城區內建筑垃圾的統一管理,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相關事宜。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兼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工副秘書長兼任,市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規劃、國土、環保、工商、水務等部門及市中區、東興區和經開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協調處理日常事務,辦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執法局局長兼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職責,依法共同做好監督管理與執法工作。
第五條城區建筑垃圾運輸實行密閉運輸和企業化營運管理。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置按照“誰產生、誰承擔”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建筑垃圾處置義務。需運輸至建筑垃圾消納場進行處置的,應按處置量繳納處置費用。
第二章職能職責
第七條城管部門主管城區建筑垃圾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
(一)貫徹執行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對建筑垃圾處置進行核準;
(三)督促、檢查、指導建筑垃圾運輸管理;
(四)負責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泄漏、遺撒行為的監管和處罰。
第八條住建部門主管城區建筑施工工地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
(一)負責制定各類施工現場的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二)負責各類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三)負責監督施工現場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按規定裝載;
(四)協助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對違規違章運輸建筑垃圾行為進行查處;
(五)對相關建設及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通報批評,并將各項違規行為納入施工企業不良記錄。
第九條公安部門主管城區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
(一)負責對無牌無證、報廢和拼裝車輛以及不按規定線路、規定時間運輸建筑垃圾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二)負責對車主及駕駛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訓,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
(三)負責在公安公共信息網定期公布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情況,供相關職能部門查詢和監督。
第十條交通部門主管城區建筑垃圾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
(一)負責依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相關標準,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超高、超載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負責督促建筑垃圾運輸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一條規劃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規劃選址工作。
第十二條國土部門負責協助規劃部門做好建筑垃圾消納場的選址工作,并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三條環保部門負責協助辦理建筑垃圾消納場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并依據相關環保法律法規對建筑垃圾消納場實施環境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工商部門負責對符合建筑垃圾運輸條件的企業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市中區、東興區、經開區負責各自轄區內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建設及監管工作。協助市級有關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建立管理和執法聯動機制。各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對亂倒建筑垃圾的行為實施聯合執法。
(一)市城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查處在城區內街道兩側亂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
(二)市國土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在城區存量國有土地上亂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
(三)市水務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查處在城區河道內亂倒建筑垃圾的行為;
(四)市交通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查處在公路界線內亂倒建筑垃圾的行為;
(五)市中區、東興區和經開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督和查處在城區內其他地方亂倒建筑垃圾的行為。
第三章 處置管理
第十七條 城區內建筑垃圾處置實行許可制,實施綜合管理。
(一)凡是需要異地處置建筑垃圾的項目,施工單位或個人須到城管部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二)規劃、國土等部門在建設項目業主確定后,向城管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相關資料;
(三)城管部門根據建筑垃圾承運量核定運輸車輛數量,配發相應的《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九條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辦理流程。
(一)城管部門接到申辦單位相關申報資料后,應對申辦單位提供的相關申報資料作如下審核,并按照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對申報車輛進行集中審驗:
1.建筑施工單位或個人申報的建筑垃圾承運量是否與實際承運量相符;
2.建筑施工單位或個人申報的建筑垃圾處置消納場是否與規劃許可的建筑垃圾消納場相符;
3.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車身顏色是否為黃色或紅色;是否在駕駛室正前方噴印“建筑垃圾運輸”字樣;兩側車門是否噴印運輸單位名稱,車門下方是否噴印單位車輛自編號;貨箱兩側車廂側板是否噴印車輛核定載重量;
4.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是否安裝標準的密閉封蓋裝置,并配備二次密閉的篷布;
5.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是否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并保證正常運行。
經城管部門審核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未達到要求的,不予簽發審核合格意見;審核合格的,由城管部門在《建筑垃圾處置申報表》上簽注意見并加蓋公章,及時移送公安部門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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