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活動,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陜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是指以實現系統防雷為目的,根據大氣雷電環境、地理地質條件等參數,對防護對象可能遭受雷擊的概率及雷擊后產生后果的嚴重程度進行分析計算,為防雷工程設計提供依據的專業技術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活動。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
長安區、臨潼區及市轄縣氣象主管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安監、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同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第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民政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雷電災害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建立雷電災害基礎數據庫,編制雷電災害風險區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在防雷裝置設計前,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國家、省和本市確定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和重點文物保護工程;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民爆物品和易燃物品生產、輸送、儲存工程;
(三)高度超過50米或者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或者群體面積超過30萬平方米的建(構)筑物;20層(不含20層)以上居住建筑;
(四)大型體育場館、醫院、學校、商場和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其他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
第七條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防雷減災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并簽訂服務協議。
第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后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編制建設工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九條 評估機構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氣象資料或者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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