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提高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管理單位專職消防隊,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組建專職消防隊伍,保證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下列未設立公安消防隊的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
(四)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
第六條 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列為全國和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五)地鐵經營管理單位;
(六)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根據需要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七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滅火預案和應急救援預案;
(二)完善執勤制度,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開展體能、技術、戰術訓練,定期組織演練;
(三)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統一調度指揮,參加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普及消防常識;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筑標準、裝備標準和人員配置,應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應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并報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建成后,報市公安消防機構驗收。
第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招聘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招聘(招用)計劃,面向社會公開進行招聘;單位專職消防隊招聘人員,由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并報市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的內容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期滿后,由本人申請,經用人單位考核,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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