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09年8月17日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羅保銘
二○○九年九月二日
第一條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無論采用何種形式支付和取得勞動報酬,均須按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能夠提供本統籌地區以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已參保的有效證明材料的人員除外。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個人身份辦理參保手續。
第三條條例所稱退休人員是指在本省退休(退職)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的人員。
第四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及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從業的臺灣、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外國籍人員,不參加條例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參保登記和繳費登記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下列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后,在海口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1.駐海口地區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駐瓊部隊所屬單位;
2.鐵路、遠洋運輸等跨區域、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自愿申請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經省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后,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省本級財政專戶洋浦分戶管理。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后,在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后,在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第六條參保人視同繳費年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2001年7月1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二)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按管理權限到本省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其他部門辦理了正式調動手續的,其按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三)退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在軍隊服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第七條被判服刑、被勞動教養或受開除處分的人員,勞動教養、服刑期間或未再就業期間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被判服刑、被勞動教養或受開除處分之前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第八條已經參加兩份或兩份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參保人,重復獲得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追回。
第九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比例劃入個人帳戶后,其余部分劃入統籌基金。
用人單位欠費期間其從業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條在省本級參保的用人單位,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7%,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6%繳納。
在省本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標準,由省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海口地區從業人員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變化情況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實行。
在本省其它統籌地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統籌地區從業人員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變化情況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方案,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十一條停保人員恢復繳費后,從恢復繳費的當月起連續繳費達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時間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其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跨年度補繳,費率按辦理補繳手續上年度所在統籌地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率確定。繳費基數不得低于辦理補繳手續的上年度所在統籌地區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退休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核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以年為單位,累計計算。
第十四條2009年1月1日前因用人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而中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和享受社會醫療補助的退休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按其累計繳費年限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2009年5月31日前從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補償費后,從繳費次月起按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補償費的年限計入繳費年限。
第十六條經參保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確認,確無能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困難單位的從業人員,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也可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七條在省本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資金的計入方式為:
(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個人帳戶。
(二)統籌地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基金的比例由省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條例的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提出具體比例,報省政府確定。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資金計入個人帳戶時,按30周歲以下、30周歲至39周歲、40周歲至49周歲、50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法定退休年齡至69周歲、70周歲以上等年齡段,核定資金計入額度。高年齡段參保人所獲個人帳戶資金應當多于低年齡段參保人。年度個人帳戶資金分配方案,由省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其它統籌地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基金的比例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條例的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提出具體比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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