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
發 文 號:國家經貿委[2000]20號
發布單位:國家經貿委[2000]20號
情況。
第七十九條 尾礦庫有下列工況之一的為險庫:
(一) 尾礦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礦庫的最小干灘長度達不到設計規范的要求,但平時對壩體的安全影響不大;
(二) 排水系統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達不到設計要求;
(三) 壩體出現淺層滑動跡象;
(四) 壩體出現貫穿性的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的管涌,水質渾濁挾帶泥沙或壩體滲流在堆積壩坡有較大范圍逸出,且出現流土變形;
(五) 其他影響尾礦庫安全運行的情況。
第八十條 尾礦庫有下列工況之一的為病庫:
(一) 尾礦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礦庫的最小干灘長度達不到設計規范的要求;
(二) 排水系統出現裂縫、變形、腐蝕或磨損,排水管接頭漏砂;
(三) 堆積壩的整體外坡坡比陡于設計規定值,或雖符合設計規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積壩邊坡過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穩;
(四) 經驗算,壩體穩定安全系數小于設計規范規定值;
(五) 浸潤線位置過高,滲透水自高位出逸,壩面出現沼澤化;
(六) 壩體出現較多的局部縱向或橫向裂縫;
(七) 壩體出現小的管涌并挾帶少量泥沙;
(八) 堆積壩外坡沖蝕嚴重,形成較多或較大的沖溝;
(九) 壩端無截水溝,山坡雨水沖刷壩肩;
(十) 其他不正?,F象。
第八十一條 同時滿足下列工況的為正常庫:
(一) 尾礦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礦庫的最小干灘長度均符合設計要求;
(二) 排水系統各構筑物符合設計要求,工況正常;
(三) 尾礦壩的輪廓尺寸符合設計要求,穩定安全系數及壩體滲流控制滿足要求,工況正常。
第八十二條 企業必須把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納入安全管理工作計劃,由有資質條件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5年對尾礦庫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尾礦庫的安全評價報告必須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 對于危庫,企業必須停產搶險,并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 立即降低庫水平,確保壩的安全和滿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灘長度的要求,必要時,可按最小干灘長度為壩頂寬度,用渠槽法搶筑子壩,以形成所需的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
(二) 疏通、加固或修復排水溝筑物,必要時可另開挖臨時排洪通道;
(三) 處理滑坡,加固壩體。
第八十四條 對于險庫,企業應采取以下措施在限定的時間前消除險情:
(一) 降低庫水位,確保滿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灘長度的要求;
(二) 疏通、加固或修復排水構筑物;
(三) 處理滑坡,加固壩體,消除管涌和流土。
第八十五條 對于病庫,企業應采取以下措施盡快消除事故隱患:
(一) 抓緊進行防洪治理工程,確保汛前徹底完成治理工程量;
(二) 加固、修復排水構筑物;
(三) 加固壩體或適當削坡,處理局部裂縫;
(四) 實施降水措施降低浸潤線,消除管涌和流土;
(五) 修整壩坡,開挖壩肩截水溝。
第八十六條 企業對非正常級尾礦庫的檢查周期:
(一) 對“危”級尾礦庫每周不少于1次;
(二) 對“險”級尾礦庫每月不少于1次;
(三) 對“病”級尾礦庫每季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期間,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尾礦庫增加檢查次數。檢查中如發現重大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向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
第五章 尾礦庫安全監督
第八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一) 檢查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 監督檢查企業尾礦庫的安全狀況;
(三) 參加尾礦設施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 根據有關規定,審查和批復尾礦庫設計、建設和閉庫的報告;
(五) 檢查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情況;
(六) 監督企業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情況;
(七) 督促檢查企業尾礦庫隱患治理;
(八) 參加并監督尾礦庫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九) 監督檢查尾礦庫設計審查、安全評價等中介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情況;
(十) 其他事項。
第八十八條 尾礦庫安全監督實施屬地管理和分級監察相結合的原則。省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尾礦庫的安全監督檢查;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庫容在100—1000萬立方米尾礦庫的安全監督檢查,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八十九條 國家經貿委負責尾礦庫設計審查、安全評價等中介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查及管理工作。
第九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應當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對于治金、建材、化工等行業尾礦庫等別的確定,應根據當時的全庫容及壩頂高程水平面以下的庫容和壩高分別按第五十七條尾礦庫等別表確定。當兩者的等差為一等時,以高者為準;當等差大于一等時,按高者降低一等。尾礦庫一旦發生事故,將使下游重要城鎮、工礦企業或鐵路干線遭受嚴重災害者,其等別可提高一等。
對于核工業等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行業,其尾礦庫的等別按《鈾水治廠尾礦庫安全設計規定》確定。
第九十二條 安全評價費用收費辦法由各地經貿委會同地方物價部分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