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已于2005年3月31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3月31日
甘肅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勘察設計市場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必須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從業資質和資格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和資格證書。
施工圖審查機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認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合并、分立或者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必須重新申請領取資質和資格證書。
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變更名稱、地址、合伙人、股權、法定代表人或者技術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未單獨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對外報審、發送勘察設計文件。
省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并按要求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監督管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冒用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圖簽、印章承接業務的,其出具的勘察、設計文件無效,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外發出和報審的勘察、設計成果文件及其變更必須加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勘察、設計文件專用章。
第九條 鼓勵建設單位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承包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優化咨詢。
使用國有資金或者政府融資的大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對承包單位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優化咨詢。
承擔勘察、設計優化咨詢業務的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方案優劣和業績、信譽等條件公開選擇勘察、設計單位,并依照國家及行業規定的收費標準協商確定勘察設計費。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勘察、設計單位合理的勘察、設計周期。
第三章 勘察設計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依據和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項目批準文件;
?。ǘ┮婪ㄅ鷾实慕ㄔO規劃;
?。ㄈ┕こ探ㄔO強制性標準及相關規范;
?。ㄋ模┯嘘P勘察、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要求;
(五)勘察、設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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