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遲報事故,即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
(二)漏報事故,即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
(三)謊報事故,即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查明的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
(四)瞞報事故,即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的相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主持事故處理和救援工作。
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發生單位或者參與事故救援的人員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至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不得推諉拒絕。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墊付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現狀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變造、隱藏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較大涉險事故,參照較大事故的規定報告,并組織搶險救援:
(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險化學品倉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發生其他涉險事故的,按照一般事故的規定報告,并組織搶險救援。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涉嫌非法生產經營造成的較大事故以及涉嫌謊報、瞞報的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涉險事故、涉嫌非法生產經營造成的一般事故以及涉嫌謊報、瞞報的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重傷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地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調查。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事故報告后48小時內,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人民政府直接組織的事故調查,調查組組長由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確認是否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需要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在事故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供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行政許可及資質證明復印件;(二)組織機構及相關人員職責證明;(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相關管理制度;(四)與事故相關的合同、傷亡人員身份證明及勞動關系證明;(五)與事故相關的設備、工藝資料和安全操作規程;(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明以及有關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七)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基本情況的說明;(八)事故現場示意圖;(九)有關責任人員上一年年收入的有關證明;(十)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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