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鎮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秩序,維護燃氣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器具銷售、安裝、維修和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并將燃氣管理專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并將燃氣管理專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燃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咸寧市燃氣管理辦公室負責燃氣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燃氣使用的安全監管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環保、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和節約用氣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的燃氣安全和節能意識,防范各種燃氣事故的發生。
第二章 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六條 市燃氣主管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燃氣發展規劃編制本區燃氣發展規劃,經市燃氣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燃氣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不得改變用途;因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需修編的,應當按照程序報送審批。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燃氣工程選址意見書之前,應當征求燃氣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本市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以及燃氣經營網點的布局,應當符合城市燃氣事業發展規劃,經燃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燃氣工程應當依法經過安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燃氣工程施工圖紙等設計文件未經法定機構審查核準,不得使用。
第八條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并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燃氣工程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九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情況進行監督。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文件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因施工或搶修對市政設施、建筑物、構筑物、綠化等造成損壞的,應及時修復。按照規劃鋪設燃氣管道需通過庭院和建筑物、構筑物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不得阻撓。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一條 在本市設立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供氣場站,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含燃氣供氣場站許可證)。
設立燃氣供氣場站(包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瓶裝石油液化氣供應站、燃氣車船加氣站等),還應當符合有關燃氣供氣場站設置技術規定。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并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確定的經營范圍、種類、方式、區域、期限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一)有長期穩定、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來源;
(二)有符合規范要求的貯配、安全檢測設施及維修搶險設備并經綜合驗收和資料備案;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符合相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五)有有關部門核發的《消防驗收證明》、《氣瓶充裝許可證》和《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書》;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的設立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依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設計、施工、驗收;
(二)向市消防、質監等部門申辦有關專項許可(審查)手續;從事鋼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省質量技術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
(三)持建設文件及備案資料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咸寧市燃氣經營許可證》;
(四)在取得《咸寧市燃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四條 燃氣供應站(點)須由燃氣經營企業設立,經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設立在機關、學校、醫院附近以及有關部門規定不得設立液化石油氣換瓶站(點)的區域;
(二)必須有防火、防爆及通風良好的存放鋼瓶場所,鋼瓶不得在陽光下曝曬,不得占道經營;
(三)必須備有復秤臺、檢漏和消防器材;
(四)管理人員、運營和送氣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對其所設立瓶裝供應站(點)的安全負責。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未經審查批準的燃氣供應站(點),不得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屬縣(市、區)的,應向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資料,經初審后報市燃氣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屬市區的,可直接向市燃氣主管部門申請發證。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許可決定機關提出申請。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訂】【…
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飲用水水源地保…
湖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湖北省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消防條例
湖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