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關于加強重大工程安全質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3183號)以及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作業活動場所(下簡稱“施工現場”)帶班生產以及對其實施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等,應當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項目總工。施工企業設立安全總監崗位的,同時包括安全總監。
對于有專業(或勞務)分包的合同段,同時包括分包項目的施工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對于施工總承包的項目,同時包括項目分段(分部或工區)的施工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是指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和指導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活動,第一時間負責組織現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二、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施工現場輪流帶班生產。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同時承擔2個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確需兼任的,應當征得項目建設單位的書面同意。
項目經理是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生產制度負全面領導責任。
三、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合同段項目經理部,應根據項目施工特點,建立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輪流帶班生產制度,明確工作內容、職責權限、人員安排和考核獎懲等要求,制定月度帶班生產計劃,并嚴格實施。
對于有專業(或勞務)分包的合同段,分包單位應制定月度帶班生產計劃,并報承包單位項目經理部備案。
對于施工總承包的項目,項目分段(分部或工區)實施單位應制定月度帶班生產計劃,并報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部備案。
四、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制度和月度帶班生產計劃應報項目監理單位審查確認并報建設單位備案。
項目負責人因其他事務不能帶班生產時,項目經理應指定其他項目負責人承擔其帶班工作,并提前向項目監理單位報備。
五、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期間,每日帶班生產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應當在項目經理部駐地立牌公告。
六、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方式主要有:
(一)現場巡視檢查:對當日本合同段內施工作業區進行巡視檢查,了解掌握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重點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事故多發易發的施工環節或部位。
(二)蹲點帶班生產:巡視檢查后,項目負責人根據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選擇當日事故多發易發的施工環節或部位,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或本合同段首件工程等作業區蹲點帶班生產。
本制度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以下工程:
1.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2.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3.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關于印發《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等…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
關于健全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的實施…
公路橋梁安全風險辨識與隱患排查指南…
低空無人機應用公路橋梁巡檢技術指南…
鐵路貨物運輸規則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6年修…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202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
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