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登記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當按照《規定》的規定到產權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負責辦理使用登記的地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并且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在使用登記時應當填寫(見附件C),《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及其各類設備的填寫說明,由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政府網站公布,使用單位下載填寫。
使用登記表的填寫,也可以采用電子申報方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申請使用登記時,應該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
(二)產品質量證明書;
(三)使用單位的營業執照和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加蓋公章復印件);
(四)監督檢驗證明(或以整機出廠的首次檢驗報告);
(五)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六)持證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名錄。
第三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申請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使用登記。
對不予受理或不予審批的,應一次性以書面形式告知。
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該在20日內出具《起重機械使用證》(見附件D),并且將產品質量證明書退回使用單位。
第三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時,應該按照《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號編制辦法》(見附件E)編制使用登記證號。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該將《起重機械使用證》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
第四十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該將安全技術檔案全部移交新使用單位。
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新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除攜帶本規則第三十七條所要求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和辦理變更手續的《起重機械停用、使用登記變更、報廢申請表》。
第四十一條 起重機械報廢的,使用單位應當填寫《起重機械停用、使用登記變更、報廢申請表》,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
第四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使用單位不符合本規則的要求,而且經過整改無效的,可以通知登記機關撤消其使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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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常檢查與維護保養
?第四十三條 起重機每班使用之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當在操作之前排除,并作好相應記錄。嚴禁設備帶故障運行。
第四十四條
在用起重機應當進行包括月檢、年檢的定期檢查。檢查的具體內容見本規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使用單位還可以根據設備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環境條件的惡劣程度,確定檢查檢查周期和增加月檢、年檢的內容。定期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起重機月檢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二)所有的安全保護、防護裝置;
(三)電氣線路、液壓或者氣動的有關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
(四)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和其他吊索具情況。
(五)制動器性能及其零件的磨損情況;
(六)起升機構卷筒聯軸器和聯軸器
(七)鋼絲繩磨損和尾端的固定情況;
(八)鏈條的磨損、變形、伸長情況;
第四十六條 起重機年檢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例行檢查的內容;
(二)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
(三)主要零部件的磨損、裂紋、變形等情況;
(四)指示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五)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
第四十七條 起重機械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維護保養工作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
季度的維護保養內容除包括本規則第四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當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保護裝置、工作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潤滑、調整、檢查。年度的維護保養內容除包括本規則第四十六條的要求外,還應當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保護裝置、工作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潤滑、調整、檢查和易損件的更換,必要時進行試驗驗證。
第四十八條 起重機械的定期檢查、維護保養由具有起重機械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資格的單位實施。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工作應當做好詳細記錄,并且提供給使用單位。
使用單位有能力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的,也應當取得維修許可資格。使用單位的定期檢查和維修工作如果只限于本單位,則維護的許可條件,可以適當調整。具體的要求由各省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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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部分用語的含義:
(一)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機械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可以是起重機械的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協議)關系確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機械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二)維護保養,是指對起重機械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三)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是指該起重機械在某一特定場所使用后,需要到原使用登記地以外的地區施工作業的起重機械。
第五十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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