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于1999年6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規劃、建設、供應、經營、使用和燃氣器具經營及燃氣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石油、天然氣勘探與開采、供工業生產用的燃氣和器具以及沼氣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省燃氣事業的發展,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可以受其委托負責燃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公安、工商、勞動、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燃氣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燃氣事業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燃氣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城市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燃氣事業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舊城區改造、新區開發和高層住宅,應按城市燃氣事業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以及燃氣經營網點的布局,應當符合燃氣事業發展規劃,經當地燃氣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建筑工程需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燃氣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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