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叉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 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十五條 本單位如有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第一發現者應立即向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做到:
(一)組長按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啟動應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在向組長報告的同時,向其它有關政府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本單位如發生重大事故后,現場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最高負責人應盡快引導有關部門事故處理人員迅速進入現場。
第十七條 本單位叉車注冊在異地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應當馬上報告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同時向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本單位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二) 事故發生地點;
(三) 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四) 事故設備名稱;
(五) 事故類別;
(六) 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事故如發生后,本單位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主管、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按照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本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本預案。當組長不在時,應按順序由副組長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條 如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除按規定報告外,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為防止事故擴大、搶救人員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設施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見證人員應簽字,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錄像或者拍照。
第二十一條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本單位各部門、人員應積極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參加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