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等的總稱。
第三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并進行。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并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并公布。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聘請專家庫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專家庫專家應當熟悉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實踐經驗和有關業務背景及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所參與的項目提出審查意見,并對該意見負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以及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參與審核、審查及竣工驗收。每項工作從專家庫隨機抽取的專家不得少于3人。
專家庫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建設單位及參加建設單位有關工作的專家,不得參與該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核、審查及竣工驗收等相應工作。
第九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保證技術服務結果客觀、真實、準確,并對作出的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條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評價;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類型分析;
(四)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技術分析和評價;
(五)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配置及有關制度建設的建議;
(六)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措施的建議;
(七)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四)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或者審核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
第十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向申請人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審核不同意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后,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提交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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