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的管理,發揮統計信息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是指對民用建筑能耗狀況和建筑節能信息進行的收集、整理、分析、公布的活動。
民用建筑能耗,是指民用建筑在使用過程中一定時期內的電力、煤炭、天然氣等各類能源的消耗量。
節能信息,是指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應用等建筑節能工作的進展情況。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全國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
第四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民用建筑能耗與節能信息統計工作納入民用建筑節能工作計劃中組織實施,配備專門的統計人員及相應的辦公設備,妥善保管統計資料,建立并完善信息化平臺。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建筑節能資金中列支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經費,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中承擔如下職責:
(一)依法制定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規劃、標準、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項目,建立健全統計指標體系;
(二)組織實施全國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分析和監督,進行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
(三)管理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資源;
(四)依法檢查、審定、管理、發布全國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信息、統計分析報告或其他統計資料;
(五)組織開展全國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中承擔如下職責:
(一)完成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部署的相關統計調查任務,對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進行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
(二)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的質量控制制度,保障統計數據及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三)收集、匯總、核實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數據及統計資料,及時、如實向上級機關和統計管理部門報告,并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四)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相關工作進行統計監督和考核,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資源;
(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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