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規范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燃油、熱力、電力、通訊、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物料、公共視頻監控等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本市地下管線管理遵循統籌規劃、協調建設、綜合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和信息檔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利、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市城市地下管線數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線中心)負責地下管線信息的收集、儲備、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政府投資建設地下管線的管理或者使用單位(以下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六條 鼓勵地下管線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技術研究和創新,提倡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對地下管線進行標示、定位、探測、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鼓勵建設地下公共管廊,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城市新區建設應當同步規劃和建設地下公共管廊。城市既有道路和舊區改造,有條件的應當同步建設地下公共管廊。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并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電力、通訊等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類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保持相互銜接。
各類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
第十條 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及行業發展需求,制定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每年年底前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安排施工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建設計劃或者追加建設項目的,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等建設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一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獲取該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地下管線資料不明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探測,負責查明并形成測繪資料。獲取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成本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內、大型翻建道路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道路敷設管線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放線,并依法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檢驗合格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按照規劃核準的地下管線管位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進行跟蹤測量。
測繪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進度的要求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并在地下管線工程完工覆土前編制地下管線竣工測繪圖。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涉及公路、鐵路、軌道交通、河道、航道、綠地、文物和軍用設施等,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許可或者審批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因公共利益確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協商實施方案和補償協議,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遷移、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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