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材料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重新申請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施工許可證時,應當組織相關管線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進行論證。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審批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區域地下管線保護技術措施列入審查范圍。
第二十條 建設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相關管線單位同步建設地下管線。不能同步建設的,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暫緩建設,但應當按照規劃預留管位。
第二十一條 涉及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深后淺的施工原則,在滿足地下管線工程技術規范要求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與道路建設工期。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服從。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真實、準確、完整的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相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留管位;
(四)負責工程竣工檔案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工作;
(五)依法對輸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六)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施工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施工管理規定,明確現場安全責任人,設置現場告示牌、警示標志和圍欄,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會公布施工信息;
(二)制定保證施工區域地下管線安全的措施;
(三)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施工,設置地下管線標志;
(四)發現可能影響其他地下管線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和處置;
(五)發現地下管線未標注或者標注與現狀資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按要求補充相關資料后方可繼續施工;
(六)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完工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核實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自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挖掘、占壓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養護單位進行修復。修復質量不得低于原有的技術標準,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確需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應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廢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產權、管理單位在批準廢棄之日起三個月內清除;三個月內不能清除的,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進行無害化處理,待建設工程改建、擴建或者大修時,一并予以清除。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報送管線中心。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下管線工程行政許可的后續監管,對廢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未按照規定清除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不得批準其新建地下管線。
第四章 信息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管線中心應當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平臺,做好信息收集、儲備和更新工作,保證信息完整、準確、及時,實施實時錄入、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及時報送地下管線現有、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報廢等信息。
第三十條 管線中心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地下管線信息查詢和咨詢服務。涉及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實行無償服務。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免費查閱本單位檔案。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地下管線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與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明確報送竣工檔案的內容和要求。
第三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證與建設工程一并辦理的,其竣工檔案可以一并移交。
建設單位竣工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施工文件、監理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五年組織一次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第五章 安全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加強地下管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管線應急處置預案和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檢查施工單位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和規范作業情況,監控轄區內涉及地下管線施工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地下管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安全保護義務,督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消除工作;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規劃、測繪管理,保證管位設置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并科學規劃地下管線布局;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損壞地下管線的施工單位;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為;
(五)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電力企業開展電網地下電纜安全管理工作,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六)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壓力管道的安全監察;
(七)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地下管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加強對本行業建設工程和所屬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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