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食品安全風險預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條 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組織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監測體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測計劃。
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測計劃實施監測,分析監測信息。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抽樣檢測,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 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科研檢測機構和專家,根據監測數據、檢測結果和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評估。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食品安全應急協調體系,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舉辦大型社會活動或者會議涉及餐飲的,主辦者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崗位職責,接受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和公安、衛生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三十五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現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時,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責令停止購進、銷售相關食品的臨時控制措施;必要時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實施臨時控制措施。
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后,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臨時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 發現生產、銷售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并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時,由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風險評估,出具評估意見,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相關食品的參考。
第三十七條 經檢測確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生產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八條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統一歸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發布下列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情況;
(四)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理情況;
(五)食品安全預警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決定由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發布的其他信息。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布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應當向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通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指導食品安全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食品安全規劃,協調和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協調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第四十條 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非法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應當協調、督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進行查處,或者向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的,應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對食品進行快速檢測,并可以依據檢測結果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實行快速檢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樣本送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并依據檢測結果進行處理。
快速檢測應當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和列入國家標準的測定方法。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需要對食品進行抽樣檢測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檢測結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抽取樣品應當付費,并不得收取抽樣檢測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列支。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食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審查生產者的食品召回計劃,監督召回過程。
第四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等信用信息記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和整改指導。
第四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調查、詢問相關當事人和證人;查閱、復制、扣押與違法生產經營食品有關的進貨憑證、出貨臺賬、合同、賬冊、票證和單據等相關材料;依法查封、扣押不安全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場所。
第四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時,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并妥善保存。舉報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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