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含大學)以上學歷;
(二)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具有5年以上相關專業技術或安全管理現場工作經歷,并經所在單位確認推薦;
(四)具有與評審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和判斷能力,能夠參與開展對申請單位的文件評審和現場評審等工作;
(五)通過省安監局或省安監局委托單位組織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文件和標準化等知識的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已取得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相關安監部門應在3個月內委托評審單位對企業進行監督評審。
第二十五條已取得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頒發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安監部門公告撤銷其安全標準化等級,收回其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在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內發生兩次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安全標準化評審存在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四)不按規定接受檢查的;
(五)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監督評審不合格的;
(七)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滿未申請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八)按照有關法規、規定,應予撤銷的。
第二十六條被撤銷安全標準化等級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方可重新提出安全標準化評級申請。
第二十七條省安監局和市級安監部門分別負責對二、三級評審單位的評審資格條件保持、評審工作開展、評審工作質量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評審單位應自覺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管理,并定期對評審開展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并向有關安監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評審單位的確定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執行,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公布評審資格,發放資格證書。
附件:
1.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單位登記表
2.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單位評審人員匯總表
3.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員登記表
4.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專家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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