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三條 已經公告的生產線和所屬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重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的行為;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六)不按期淘汰落后產能。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生產線和所屬企業,經整改合格滿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十四條 對公告企業在投融資、技術改造、兼并重組、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購和招投標優先選擇公告企業。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水泥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 受理準入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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