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一條 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ㄒ唬┒ㄆ陂_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ǘπ律蠉徍瓦M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 建筑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和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等重點崗位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建筑消防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蚁拦ぷ鞣结?、政策;
?。ǘ┫婪煞ㄒ?;
(三)火災預防知識;
?。ㄋ模┗馂膿渚?、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ㄎ澹┢渌麘斀逃嘤柕膬热?。
第二十四條 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內開展下列消防宣傳工作:
?。ㄒ唬┰诔鋈肟?、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
?。ǘ┚幱∠腊踩麄髻Y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第二十五條 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消防安全設計。廣告牌、雨篷等外墻設施不得妨礙消防排煙和火災撲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設施通暢。消防車道、消防撲救場地應當設置明顯標志,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撲救的障礙物。
第二十六條 建筑的建筑構件、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地方標準。
第二十七條 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將住宅改建為賓館、餐飲等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建筑人員密集場所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確因教學、科研、醫療等工作需要必須使用的,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建筑內用火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坏迷诰哂谢馂?、爆炸危險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ㄈ┎坏迷谌藛T密集場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ㄋ模┎坏萌挤艧熁ū?。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行政區域內的高層建筑和設有大型人員密集場所的一般建筑逐棟制訂滅火救援預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滅火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是:
(一)建筑的基本情況;
?。ǘ┕潭ㄏ涝O施設備的狀況;
?。ㄈ┩獠肯浪吹姆植己褪褂梅桨?;
(四)重點部位消防力量部署;
?。ㄎ澹缁鹁仍畱鹦g措施;
?。笔枭⒌慕M織程序和措施;
?。ㄆ撸┩ㄐ怕摻j、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滅火救援預案的演練,熟悉建筑滅火救援的內外環境,并不斷完善預案。
第三十二條 建筑管理人應當對管理的建筑逐棟制訂并落實預防火災、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內容是:
(一)建筑的基本情況;
?。ǘ┫腊踩芾碇贫群捅U舷腊踩牟僮饕幊?;
(三)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
(四)防火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消防宣傳教育;
?。﹫缶徒泳幹贸绦?;
?。ㄆ撸┐_定滅火行動、通信聯絡、疏散引導、防火救護等人員分工;
?。ò耍笔枭⒌慕M織程序和措施;
(九)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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