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甘肅省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辦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甘肅省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應對全省嚴峻的水資源形勢,實施水安全戰略,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是圍繞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建立并實施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即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遏制用水浪費;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控制入河排污總量。
第三條 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堅持政府主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原則,采取綜合管理和需求管理、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節約保護和高效利用等措施,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等水事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負總責。按照上級政府批準的“三條紅線”,制定相應約束性指標和具體落實措施,使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在各級管理層面明晰化、定量化,并將主要約束性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的水資源條件和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約束性指標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緊缺的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水總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指標的落實和監管工作。
發展改革、工信、財政、環保、建設、農牧、林業、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與用水總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相關的工作。
第七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調整和理順水務管理機構職責,對區域涉水事務實行統一管理,加強機構和能力建設,建立長效、穩定的投入機制,為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提供保障。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對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水總量控制管理
第九條 用水管理實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與年度用水計劃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計劃應當按照區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調入水量分別予以明確。
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每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期下達1次,年度用水計劃每年下達1次。
第十條 市州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省水資源綜合規劃、水資源公報及相關規劃,以流域和區域水資源可利用量、國家和流域水量分配指標為上限,綜合考慮流域、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護現狀、用水效率、產業結構和未來發展需求分解確定,報省政府批準實施。
縣市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政府批準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實際確定,報市州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市州年度用水計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內,根據區域現狀地表水開發利用量、地下水允許開采量及采補平衡監測結果等綜合確定。
縣市區年度用水計劃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省下達的年度用水計劃內確定。
省屬流域機構直管河流內縣市區年度用水計劃由流域機構會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省下達的年度用水計劃內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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