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2、適用范圍
(1)本單位內發生死亡1-2人,或者受傷19人(含19人)以下及其更多傷亡人員的特種設備事故。
(2)本單位內發生性質特別惡劣(如特種設備爆炸事故),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特種設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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