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安全生產目標未完成單位:
(一)目標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縣(市)發生三起(含道路交通事故)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區和安全生產任務較重部分行業部門發生兩起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他單位發生一起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具體情況由年度考核細則細化);
(三)本年度內有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經查證屬實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市政府對未完成安全生產目標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考核結果的認定及年度考核細則制定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
第七條 根據評選比例和綜合考核排名,在目標考核優秀單位中評選出全市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依照《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評選表彰活動中引入評差機制的通知》(鄭文〔2011〕62號)要求,對因工作不力,未完成安全生產年度目標的責任單位由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對符合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條件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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