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ㄒ唬I主下落不明;
?。ǘ┓课輽鄬俨磺澹?/p>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業主和國有、集體所有房屋的所有權行使人,可以與房屋實際使用人約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拒不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承擔下列使用安全責任:
(一)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
?。ǘ┌踩b定;
?。ㄈ┌紫伔乐危?/p>
?。ㄋ模┘庸?、改造;
?。ㄎ澹┪kU治理;
(六)其他保障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十三條 屬于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對共有部分采取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各項措施所需費用,由業主按照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共同分攤,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及專有部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屬于非區分所有建筑物的,所需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建筑區劃實行委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共有部分的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
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制度。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房屋爆炸、沉降、垮塌等突發緊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后的房屋進行應急檢查。
教育、衛生醫療、體育、文化、交通、商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力量定期檢查學校、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狀況。
檢查結果應當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十六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義務,以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相關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被修訂】
駐馬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河南省國家安全技術保衛條例
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漯河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河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
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
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衛生用品費標準…
河南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